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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以微小个案的积累垒筑法治文明的基石

笔者主审了一起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刘某是某交通事故的被害人近亲属,在与肇事者罗某协商赔偿事宜时因不满罗某态度,竟对罗某实施殴打,致罗某轻伤,也使自己有理成无理,原告方变被告人。
  这起案件虽小,但小中见大。被告人刘某的暴力行为不仅反映其冲动易怒的性格特征,也凸显其内心深处原始、野蛮的“以血还血”的同态复仇心态,缺乏作为一名法治社会的公民所应当具备的法治意识和文明素养。更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在当前社会,刘某绝非个例。事实上,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处理矛盾纠纷时手段暴力化的现象屡见不鲜。笔者对今年以来主审的故意伤害案进行统计,发现八成以上故意伤害案皆因民间纠纷矛盾激化导致,有车主因车辆发生轻微剐蹭,下车查看,继而互殴;有瓜农因争相承包一块土地种植西瓜,相执不下,遂拳脚相向;有乡亲邻里互怨对方侵占自己宅基地,一语不合,拿砖头拍人;有好友之间上门讨债,因对方有心拖延,一时激动抡起茶杯就砸;有农妇因疑心同村村民在人前说了自己坏话,上门厮打,一口咬伤他人手指;有生意伙伴之间因对方怀疑自己截留小钱,中饱私囊,觉得人格受损,气愤之下重拳打落对方门牙;有店主遭顾客投诉,拒不道歉,一怒之下反将顾客打伤;有网友在网吧上网,嫌邻桌打电话声音太吵,二话没说将他人摔伤;有小舅子为替姐姐出气,鲁莽行事,开车将姐夫撞伤,诸如此类,比比皆是。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犯罪前行为表现良好;犯罪行为无预谋,往往突发犯意,激情犯罪;犯罪起因绝大多数是微小利益冲突或者简单权益纠纷,完全可以宽容忍耐或者诉诸法律解决问题,但被告人却选择以暴制暴;被告人犯罪后多对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认识不够,认为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小题大做”。 由此可见,当前不少民众仍缺乏基本的法治意识和文明素养,在处理矛盾纠纷时缺乏理性,崇信暴力。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民众崇信暴力的思想根源是不少民众难以摒弃根深蒂固的“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心态,与此相对的实情是现代法治意识还未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普及树立,法治思想尚未完全深入人心。这种社会生活思想层面的现状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和发展是极为不利的。正是这种原始、野蛮的同态复仇心态在民众心中没有被根除,民众仍认同暴力是解决问题的最简单、有效的办法,所谓的“法律” 在他们眼中只是一种累赘,常常置若罔闻,置之不理。而现代法治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持都以法律这一行为规范为基本框架和运行主导,它的建立和发展必然要求民众具备自我约束、遵守法律秩序、尊重他人权益的行为意识,具备信赖法律、仰仗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思维惯性。只有这样,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才得以正常发挥,法治秩序才得以建立和稳固。

  如何树立民众的法治意识和提升文明素养?从司法实践层面讲,一个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本就是一堂生动的法律教育课。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故意伤害案件时,依法行使刑事审判权,一方面通过适当的刑罚来惩戒、教育被告人,使其不愿、不敢再犯罪;另一方面通过庭审活动来教育和影响社会民众,使民众知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在此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适当地发挥刑罚的功能,要将刑罚作为提升法治文明程度的一支杠杆,以刑罚的适用表明这类行为已触犯刑法的严重性质,表明国家对这类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不容忍态度,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理念,以罚明法,达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要将裁判作为衡量法治文明生活的一杆标尺,以正确的法律引用和充分的说理明确公民的行为限度和违背法律的后果,明理释法,使民众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彻底摒弃思想层面的落后观念。事物的质变需要量变的积蓄。这类案件虽小,但日积跬步,才可推动法治文明向前一大步;垒石成山,才能奠定法治文明的坚实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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