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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风油精抗拒抓捕 入户盗窃变抢劫

一盗贼入户盗窃,被发现后用身上的风油精抗拒抓捕,结果盗窃转变成了抢劫。近日,南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抢劫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2年11月18日3时许,被告人廖某伙同缪某(在逃)窜至南县三仙湖镇均丰村六组傅某家,采取插片开锁的方式入室实施盗窃时,被房主傅某当场发现。被告人廖某为抗拒抓获,用随身携带的装有风油精的喷雾剂往傅某的眼睛喷射,致傅某眼睛红肿流泪,并殴打傅某腹部两拳,随后被傅某及其家人制服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现金2000元,并返还失主。

    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前提条件: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本案中的被告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可见已经着手实施了盗窃行为。

    2.时间和手段条件: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被告人廖某在公安机关审查阶段的三次供认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吻合,均表明被告人在盗窃的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后廖某遂即拿出随身携带的风油精喷雾剂对着被害人的眼睛喷了两下,当被害人抓住廖不放手时,廖某打了被害人腹部两拳想挣脱逃跑,被闻声赶到的家人一同将其制服,并扭送到了当地派出所。

    3.目的条件: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被告人廖某为实施盗窃,防止被人抓住,事先已准备并随身携带用于作案的折叠式小剪刀、小手电筒、毛巾及便于逃脱抓捕而使用的刺激性药物喷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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