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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违背法律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法律规定,承包地在承包期内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侵害,即使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益阳市赫山区某村村民小组和分到出嫁女承包地的被告胡某共同连带返还原告胡女士的责任田,并依法赔偿原告胡女士的合理损失。
    胡女士是益阳市赫山区某村村民,依照土地承包政策,胡女士户籍所在的村民小组为其分得了承包责任田0.91亩。 2002年,胡女士因读书将户籍迁到了所读大学,毕业后,胡女士又选择了将户口迁回原籍,当时村民小组也一直为胡女士保留了责任田。2010年12月30日,胡女士结婚,但婚后胡女士的户口和责任田还是保留在了该村民小组。不料,在2011年2月20日,该村民小组召开大会以“出嫁女的责任田收归集体”为由,强行收回了胡女士的责任田,并将该责任田分给了同组的胡某耕种。为了要回属于自己的责任田,胡女士多次找胡某协商,胡某均表示是村民小组分给他的,拒绝归还;胡女士又多次找村民小组组长要求返还责任田无果后,勇敢的拿起了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一纸诉状将村民小组和胡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胡女士作为被告村民小组的村民,依法享有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侵害。因此,被告村民小组以村规民约“出嫁女的责任田收归集体”为由,将原告胡女士的责任田强行收回承包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胡某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被告村民小组与被告胡某之间的承包关系无效,被告胡某应该将该承包地返还给原告胡女士,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

    中国一直是农业大国,多年来许多农村都有自己的村规民约,法官在这里提醒广大农民朋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当村规民约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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