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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
借贷本为义和情 不守诚信上法庭
【案情】
2008年原告在县城开茶楼,被告经常去消费,因支助他人所需,于2008年9月13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且出具了借条,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未果,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审判】
汉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及时偿还。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十八条之规定:原告随时可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也随时可向原告清偿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 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被告向原告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法院不予支持,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可以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因原告未提交催讨证据,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1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 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评析】
该案涉及到三个问题:
一、以借条形式出现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构成借贷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给借款合同下的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形式有两种即书面形式与当事人约定的形式。该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已然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且借贷合同产生,借条的存在是为凭证所在。
二、未约定的利息如何处理?
利息是双方当事人为更好地各自履行权利与义务而设定。民间借贷即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此案中,原、被告之间并没有约定利息,因而是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请求支付利息的诉求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三、未约定还款期限,期限从何时开始起算?
还款期限一般由双方当事人之间予以约定,是为保障借款的及时返还。但是,公民之间的贷款没有约定期限但不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的并不影响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根据我国《民通意见》第121条第2款的规定: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该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提出请求的时间便是期限的开始起算日。
民间借贷是一种美德,是信任与被信任的表现。借贷关系的平衡上需要借贷双方的把持,主动与热忱则是其衡量尺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