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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
原告王某兰与被告周某春、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
原告王某兰,女,1950年3月出生,住安乡县深柳镇。
被告周某春,女,1947年10月出生,住安乡县深柳镇。
被告吴某,男,1946年2月出生,住安乡县深柳镇。
2009年5月22日,被告周某春向原告王某兰借款12000元,出具借据1张,约定月利息为1分,后找被告王某兰要求还款未果,因被告王某兰借款时与被告吴某系夫妻关系,且借款用于家庭需要,故起诉二被告要求立即还款。
被告王某兰称,借款属实,用于交付自己的社会劳动保险,为夫妻共同债务。
【审判】
安乡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周某春为补缴养老保险费向原告王某兰借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合法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周某春向原告借款时与被告吴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吴某无证据证明该款项由被告周某春 个人使用,因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依照法律规定,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及相应的利息。
【评析】
被告周某春向原告借款用于缴付自己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当时与被告吴某系夫妻关系,但夫妻长期不和,已分居多年,不久周某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法院后判决周某春与吴某离婚。该笔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是个人债务,理由是:借款用于被告周某春补缴自己的养老保险费,该保险费到期后由被告周某春自己领取使用,且借款不久就提出离婚诉讼并得到法院支持,判决与被告吴某离婚,吴某未获有利益。
第二种意见认为系夫妻共同债务,理由是:被告周某春与被告吴某结婚数十年,生育几个小孩均已成年自立,现年近六旬,为有保障交纳社会养老保险,在与被告吴某关系不和,无权支配家庭财产的情况下才向原告借款,为使老有所养,保护弱者权利,应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在本案中,安乡县人民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