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公司法务>>公司法务
公司法务

公司法务

公司高管人员的资格限制有哪些

时间:2018-08-09  【转载】

结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情形,汇总如下:


(一)《公司法》和《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


《公司法》第1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仅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愈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愈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愈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愈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所累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二)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


《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规定: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该准则适用于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适用于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


(三)退休、辞职公务员在规定期限内


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机关在职干部经商办企业。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在此类企业任职。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