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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解散公司的原因有哪些?

时间:2018-08-09  【转载】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公司符合解散的条件


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失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


一般解散的原因


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强制解散的原因。


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请求解散的原因。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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