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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操作”收费站计重设备敛财 重庆两男子被判刑
利用维护高速公路收费站计重设备的工作之便,故意在计重设备上动手脚,从而帮助他人逃费,从中收取“好处费”。近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陈某是重庆某汽车修理厂的工作人员,一次偶然的机会,陈某认识了从事高速公路设备维修工作的邓某。因为年龄相近,工作中联系较频繁,很快二人成了好朋友。陈某的老板钟某(事发前意外死亡)得知手下员工有了这层关系,便让陈某找邓某利用维护高速公路收费站计重设备参数的工作之便,为其公司汽车减少车重,以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及罚款,承诺每次给付邓某好处费2500元。
2013年12月的一天,陈某找到邓某,说要给邓某介绍一份“美差”,报酬丰厚,于是将钟某提议之事告知了邓某,邓某听后欣然答应。在之后的3个多月里,邓某只要接到陈某电话通知,便在指定车辆通过时调整高速公路收费站计重设备参数,使钟某公司车辆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20740元,逃避罚款11次,依据相关规定,高速公路上货车超限运输根据情节可处2000—10000的罚款。因帮助钟某公司省下了罚款,邓某从中非法获利25000元。
2014年3月22日,钟某公司一辆装载80余吨货物的大货车经过该收费站,在邓某的“操作”下,计重设备显示该车载重只有40吨。一旁换班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现情况不对,立刻报案。邓某和陈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经过,并退还了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共同骗取重庆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该公司合法财产所有权,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亲自实施了调整收费站计重设备参数的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受他人安排联系邓某作假并支付酬金,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鉴于二人到案后主动坦白,积极退赃且均为初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