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刑事案件>>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小青年无钱偿还赌债 持刀抢劫获刑四年半

家住重庆市巫山县红椿土家族乡红椿村的93年出生的农村小青年梁某某,从老家来到巫山县城,因无力偿还赌债持刀抢走被害人的手提包,并致被害人轻微伤。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梁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梁某某从巫山县红椿土家族乡来到巫山县城,因无力偿还赌债便想抢劫现金偿还赌债,并在县城购买了一把水果刀。次日13时许,梁某某从高唐街道平湖西路“海底皇宫”旁的电梯口准备到巫山县移民广场,在等待电梯时看见被害人任某某拿着一个手提包也在等候电梯。梁某某见周围没有其他人,便去抢任某某的手提包,任某某反抗并大喊“抢劫”,梁某某遂用水果刀将任某某刺伤,抢走任某某的手提包。任某某包内装有人民币80元、“金鹏”牌A8866型手机一部。2014年9月4日,经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任某某左臀部有一条2.2CM的创口,深达肌层,其损伤程度系轻微伤。2014年9月10日,经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280元。2014年8月21日,巫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巫山县红椿土家族乡红椿村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另查明,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梁某某的亲属主动赔偿了任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0000元,被害人任某某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持刀劫取他人钱财,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巫山县法院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