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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公司法务

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后的十五日内应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顾xx于2005年2月4日死亡。但公司法并未有相应的制裁条款保证清算义务人依法履行上述清算义务。



  相关法律知识:


  依据公司法律划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上诉人xx公司作为xx公司的另一股东,与顾xx共同负有法定的公司清算义务。


  法律咨询: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面对终止的情况下,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划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作全面的清理和处置,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公道依据的行为。后xx公司拖欠货款。固然公司未经清算被注销系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的顾xx所为,但是作为xx公司大股东以及清算义务人,xx公司对顾xx的违法行为确未尽到应有的留意义务,存在过失。顾xx任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题目的划定(二)第二十条划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了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申请人和保结人为顾xx。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题目的划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将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责任向财产责任转化,督促清算义务人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2009年2月,批发中央以xx公司怠于履行股东责任、逃避债务为由向青浦法院提起诉讼,哀求判令xx公司赔偿损失529,818元(即前述宝山法院判决中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之和)及利息。 2003年3月,工商机关批准对xx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予以注销。批发中央于2004年6月向宝山法院起诉浦西公司、顾xx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宝山法院于2005年1月20日作出判决:顾xx、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xx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以清算所得财产支付批发中央货款490,2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9,412元及案件受理费10,206元。依据公司法关于督促清算人切实履行清算义务,充分保护公司外部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划定,对被上诉人xx公司以顾xx擅自注销公司系其个人过错、xx公司并不知晓为由而拒绝对外赔偿的意见,不予采纳,被上诉人xx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顾xx未经依法清算办理xx公司注销手续,显属滥用权利和股东有限责任,其逃避债务的故意显著,现xx公司的账册、财产着落不明,直接导致上诉人批发中央依法享有的债权无法获得了债,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批发中央于2005年6月向宝山法院申请执行,宝山法院于2006年2月裁定中止执行。批发中央于2001年7月与xx公司签订购销合统一份,批发中央向xx公司供货7,000张建筑模板。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划定了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赔偿责任,其中第十八条划定了清算义务人不尽清算义务的不作为行为的两种情况:一是未及时启动清算程序,即清算义务人未在法按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损毁或灭失;二是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 xx公司未介入保结及注销。顾xx应当对上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四条之划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后的十五日内应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律师回答:


  上海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于1999年设立,注册资金500万元,顾xx和xx公司分别出资245万元、2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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