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公司法务>>公司法务
公司法务

公司法务

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了债责任

现xx公司的办公经营地、账册及财产着落不明。



  法律咨询: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面对终止的情况下,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划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作全面的清理和处置,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公道依据的行为。



  律师回答:


  2007年6月28日,上海xx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江苏常州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建立了钢材买卖合同关系。该公司已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中止执行。 xx公司按约履行了7095006.60元供货义务,xx公司已偿付货款5699778元,尚欠货款1395228.60元未付。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四条之划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后的十五日内应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题目的划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将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责任向财产责任转化,督促清算义务人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但公司法并未有相应的制裁条款保证清算义务人依法履行上述清算义务。存亮公司遂起诉要求拓恒公司支付上述欠款,并要求房xx、蒋xx、王xx承担连带了债责任。 xx公司要求xx公司支付欠款及自2008年4月12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的商定,予以支持。因xx公司未进行年检,被常州武进工商局于2008年12月25日吊销营业执照,至今股东未组织进行清算。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划定了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赔偿责任,其中第十八条划定了清算义务人不尽清算义务的不作为行为的两种情况:一是未及时启动清算程序,即清算义务人未在法按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损毁或灭失;二是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相关法律知识:


  xx公司未能按约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房xx、蒋xx和王xx为xx公司的股东,所占股份分别为40%、30%、30%。房xx、蒋xx和王xx作为xx公司的股东,理应在xx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但房xx、蒋xx和王xx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了债责任。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