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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公司法务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作全面的清理和处置
2、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对执行标的是行为的执行案件,区分不同情况,可采取3种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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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一般词义解释来看,“给付内容”有两种含义,一种指具有动态价值的特定行为本身,相称于“履行”、“了债”之类的含义;另一种指静态意义上的行为所指向的标的,如“金钱”、“财物”等。 2002年10月16日,三人召开股东会,通过了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但没有成立清算小组。唐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判决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3类。
法律咨询: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面对终止的情况下,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划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作全面的清理和处置,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公道依据的行为。
相关法律知识:
执行依据是否具有给付内容不明确外,其它情况完全符合执行案件受理的前提。即法院在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完成,用度由被执行人负担。对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案件的执行,在被执行人拒绝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时,法院可以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或退出,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对所有执行案件中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均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的措施;对某些案件,法院可以采用替换性强制执行措施。唐先生在与潘先生、史先生协商成立清算组事宜无果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要求潘先生、史先生即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给付判决是指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确认判决是指其内容仅仅表现为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判决;变更判决是指其内容为变更或者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某种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判决。但时至2003年9月,虽经唐先生多次催促,潘先生、史先生仍拒绝成立清算组。
2001年4月,唐先生与潘先生、史先生共同出资成立了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回答:
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唐先生与潘先生、史先生达成调解协议:2003年7月20日前,三人成立清算小组,对广告公司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