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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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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清算组成员等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订立后,服务公司为策划公司提供了服务,策划公司只支付了5万元,余款未付。

  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题目的划定(二)》)对公司清算轨制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划定公司有未清算、逾期清算、拖延清算、违法清算以及未依法清算等情形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清算组成员等承担赔偿责任、了债责任或者其他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张某、陈某、钱某在对策划公司进行清算时,未通知债权人服务公司,也未在报纸上公告,没有依法清算,之后以虚假的清算讲演骗取工商部分办理策划公司的注销登记,张某、陈某、钱某应对策划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现服务公司起诉要求张某、陈某、钱某赔偿服务公司合同价款24万元及违约金14.5万元。


  律师回答:


  北京某策划公司于2007年8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为20万元,股东张某出资6.8万元,钱某出资6.6万元,陈某出资6.6万元。


  法律咨询: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面对终止的情况下,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划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作全面的清理和处置,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公道依据的行为。公司清算法律轨制的直接目的是对即将终止的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而终极目标和价值则在于法律通过清算程序实现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全面有效的保护。 2008年5月28日,北京某服务公司与策划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商定服务公司为策划公司提供物料和安装服务,策划公司应给付服务公司29万元,其中合同签订之日给付6万元,流动结束后两周内给付4万元,流动结束后一个月内给付19万元;合同成立后,单方终止或拒不执行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合同50%的金额给守约方,作为经济损失补偿,并负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服务公司在向策划公司催要欠款过程中,溘然发现策划公司于2009年1月12日已注销,股东张xx、陈xx、钱xx向工商部分提交了虚假的清算讲演和股东会决议,骗取工商部分办理了注销登记。


  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面对终止的情况下,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划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作全面的清理和处置,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公道依据的行为。


未依法清算的股东是否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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