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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能建立劳动关系,公司的高级治理职员也是劳动者,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

现实中,实际控制人往往担任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因此,公司与董事(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从属关系难以确定,更多的是公司从属于实际控制人,很难说董事与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判定能否构成劳动关系的核心尺度在于董事是否体现劳动者的从属性。假如将董事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以为能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则可能有违于劳动者的天然人属性。

    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一德

    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并非普通劳动者

    ■专家点评

  A公司是一家合资公司,按照划定,公司与公司聘用的除董事会成员之外的全部职员签订聘用合同。但在现实情况中,往往用第二种情况界定。免除董事也并非像解雇劳动者那样受到劳动者必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平等诸多限制。所谓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人。公司不向董事支付劳动报酬,除非该董事在公司内担任治理职务;担任公司治理职务的董事应按公司的划定签订董事聘用合同。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多数情况下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确认身份主要是通过登记公示的方式实现。董事的报酬多根据公司的经营收益而定,体现了公司对其履行经营、治理职责的激励,因此,多数情况下,董事的收入远远高于普通劳动者。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的身份要求没有明确的划定。作为公司高级治理职员的董事,履行的职责多为治理或经营,与普通劳动者有显著区别。第一种观点:能建立劳动关系,公司的高级治理职员也是劳动者,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

    关于董事能否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题目,目前存在三种观点。公司财务总监李某是外资一方委派到公司的董事,被公司董事会聘为财务总监并签订了4年的聘任合同。第二种观点:不能建立劳动关系。

    董事更多的是治理者,应为劳动者相对人。李某因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李某以为,公司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应予赔偿;而公司则以为,李某作为董事与公司之间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所以拒绝赔偿。     因为诸多公司中的董事为实际控制人,即公司从属于董事。第三种观点为区别对待。

    董事的劳动报酬主要体现对经营、治理的激励,而非劳动者的工资。





    董事不限于天然人,法人也可以担任董事。现在,雇主将原来直接行使的权力转由治理层行使,所以,董事等高管职员的行为更多的是替换雇主经营或治理,即行使雇主授予的指示命令权。因此,董事应为劳动者相对人,而非劳动者。从这个角度看,董事不属于劳动者。因李某与公司在经营方式上发生严峻不合,公司解除了对李某的聘用并停发工资。




    产生或免除董事的方式也不同于普通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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