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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已与小琦签约的被告单位以为小琦体检分歧格,决定不予录用
小琦固然对这个体检结论有疑问,但没有在法定的七日期限内提出复检要求,而是自己单唯一人去找原来的医生又开来一份诊断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正常工作糊口”的疾病证实书,这不是小琦要求复检、而被告单位组织的复检结论,而且该结论书也没有“经检查排除肝炎”的结论,不能证实其体检合格,小琦以此控告他们单位“就业歧视”依法不能成立。
同时,被告方在法庭上夸大,小琦被拒绝录用的原因是体检分歧格,而不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原告方哀求法庭依法判令被告就原告造成的损害公然报歉,哀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损失78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原告方称,被告以原告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拒绝录用原告违背了相关法规,构成了就业歧视。之后,对方组织体检,小琦被查出携带乙肝病毒。
因携带乙肝病毒而被已签了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作出不予录用的决定,当事者一纸诉状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
在昨日的法庭上,原告律师诉称,2007年12月,某高校应届毕业生,原告小琦(化名)与被告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并于2008年6月到该单位报到。 庭审结束后,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调解之日法庭将另行铺排。昨日,该案在云岩区法院开庭审理。而该“体检尺度”第七条明确划定:“各种急慢性肝炎,分歧格。
原告律师称,经病院检查,原告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乙肝DNA阳性,只通过血液、性和母婴传播,日常工作糊口中不会传染,同时,小琦的律师出具了2008年10月14日贵阳医学院附属病院出具的另一份疾病证实书,该证实书诊断小琦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正常工作糊口。
原告作为与他们签有“就业协议”的应届毕业生,亦纳入这次招聘工作。
被告方则称,其单位在贵州省人秀士事网上公然的“公然招聘简章”中明确划定:“体检尺度参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尺度(试行)执行》”。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已与小琦签约的被告单位以为小琦体检分歧格,决定不予录用。单位组织应聘到其单位工作的考生到贵医附院体检中央进行体检,小琦的体检结论为“乙型肝炎,有传染性”。
7月,该单位的上级单位公然招考工作职员,小琦顺利通过笔试和口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