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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处理

时间:2018-12-24  【转载】

被告人当庭翻供在刑事诉讼审判中经常出现,被告人在翻供时所强调的理由,往往称自己在公安机关期间被刑讯逼供,所以当时所做的供述是不真实的,并当庭否认犯罪事实。法庭究竟应当相信被告人当庭的供述,还是以前的供述呢?


据了解,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期间做出有罪供述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被讯问时所做的有罪供述是发自内心的坦白;


二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被讯问时被刑讯逼供,但其所做的有罪供述是真实的;


三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确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违心做出了虚假的有罪供述。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二对此有了明确规定: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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