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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没钱买苹果手机 男子砸坏奔驰车车窗盗窃
为了拥有一部苹果手机,有人又干起了糊涂事,两名男子竟砸坏奔驰车车窗爬进车内盗窃现金。日前,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各处罚金四千元,并责令二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96年出生的秦某和黎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过刑,二人在桂林打工的时候认识并一起租房居住。2016年11月13日凌晨,二人驾驶一辆助力车从桂林市窜至龙胜县县城,采取破坏汽车车窗玻璃的手段实施盗窃。在连续破窗盗窃几辆车得到少许财物后,二人在县城兴龙北路公路边看中一辆红色奔驰小汽车作为作案目标。于是由秦某负责望风,黎某用破窗器将红色奔驰小汽车主驾驶位后排的车窗破碎,然后钻进汽车翻找,在驾驶室的手扶箱里盗得现金2.3万元。得手后,二人连夜驾驶助力车逃回桂林市藏匿。后二人进行分赃,秦某分得1万元,黎某分得1.3万元。得钱后,二人分别使用赃款购买了一部苹果6S手机和一部步步高VIVOX7手机。
2016年11月14、15日,二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黎某身上查获一部苹果6S手机和现金5千元,在秦某的住所查获一部步步高VIVOX7手机、现金5千元和蓝色破窗器一个。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将缴获的赃款1万元依法发还了被害人。
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的苹果手机和步步高手机分别价值5800元、2798元,合计8598元。经二被告人和被害人同意,龙胜县人民检察院已将两部手机按照评估价值抵偿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和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黎某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大且多分赃款,秦某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但二人事前有共同犯意,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互相分工、配合,事后共同分赃,故不宜区分主从犯,均系主犯,但在量刑上应酌情考虑。黎某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有犯罪前科,秦某系累犯,均应从严惩处。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