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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辖区首例涉黑恶势力案件

时间:2019-03-09  【转载】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以来,以被告人唐杰、唐小辉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常纠集被告人陈某某、蒋某某、刘某某、冷某(另案起诉)、张某某(另案起诉)等人一起,在我市及湖南省道县等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共同实施寻衅滋事、非法制造枪支、抢劫、盗窃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仅不到半年时间,该团伙以非法自制可发射的射钉枪、单管火药枪以及各类管制刀具为作案工具实施上述犯罪活动,采取持枪威胁、强取豪夺的方式抢劫他人钱财6000余元,手机6部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采用接线的手段盗走他人摩托车3驾、助力车3辆、多个电动车电瓶、电机和后轮胎、防盗器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上万元。在实施个别犯罪活动过程中还进行了录音录像,气焰十分嚣张。作案后,遇到被害人及周围群众追赶的情形,被告人等均以开枪威胁的方式逃离现场。并将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一部分由团伙成员分赃,剩余赃款、赃物由唐杰保管作为团伙活动经费。该恶势力团伙的一系列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公诉机关认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属于犯罪集团;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相应罪名、根据各自情节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唐杰、唐小辉组建恶势力集团多次组织成员、甚至未成年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抢劫他人财物及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从重处罚的同时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未成年案件公诉人


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人

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并对情节认定、法律适用及量刑等发表了意见,各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整个庭审严谨流畅、规范高效。庭审最后,审判长当庭对二名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宣传了人民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坚定决心,7名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罪行深表后悔,表示会改过自新。案件将择期进行宣判。


 

该案是象山区人民法院在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中的一起典型涉恶势力案件,严重危害了辖区社会治安和群众利益,象山区人民法院对于该案的审理高度重视,由该院副院长、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副组长粟卫红亲自担任审判长,本着“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的原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涉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从重从快处理。

通过该案的开庭审理,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充分彰显了法律权威。该院在下阶段的专项斗争中将继续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犯罪及其组织者、领导者、骨干分子、“保护伞”,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在法院网站、微信平台向全社会公布扫黑除恶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进一步号召广大人民群众更加踊跃地与身边的黑恶势力开展斗争,努力让每一起涉黑恶势力案件经得起人民的检验和历史的考验,从而以保障辖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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