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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

合同须适当履行 违约应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04年9月28日,机械公司(化名) 与印刷厂(化名)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为:买受人印刷厂向出卖人机械公司处购买出卖人生产的对开双色平刷机两台,型号YP2A1H, 单价为532500元,合计金额为1065000元;印刷厂首付800000元,设备到位,2004年12月25日前印刷厂再付50000元,2005年 3月底前再支付100000元,余款在2005年8月底前无条件付清等条款。后印刷厂承诺于2009年6月30日前偿还剩余货款。

机械公司按合同要求向印刷厂交付了两台印刷机,印刷厂应按合同要求支付两台印刷机的价款,且该印刷厂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连带偿还货款的责任,但依约定印刷厂余款265000元一直未能支付。

分歧

印钞厂和其法定代表人应否适当履行合同?所欠货款利息应否交纳?

评析

该 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有效民事行为,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印刷厂及印刷厂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按还款协议的约定还款,故机械公 司公司要求印刷厂按协议约定偿付欠款265000元的诉讼请求及要求印刷厂的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符合双方协议的约定,本院予以支 持。由于机械公司与印刷厂协议约定偿还货款的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前,故新机公司要求印刷厂从2009年7月1日起支付利息,理由正当,对该请求本 院亦予以支持。

合同是私法自治的完美体现,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法律依据”,在某种意义上, “合同的生命在于履行”。合同依法成立后,就应全面履行。履行合同要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适当履行原则,该原则要求合同的标的、合同的履行主体、合同的 履行期限、合同的履行地点、合同的履行方式等都要适当,以避免给对方造成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 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方承担剩余货款的利息,是违约责任补偿性和惩罚性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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