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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多变,法律上的任何列举都无法穷尽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因此,《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了认定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兜底条款,即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立足总局承担 的反垄断职责,通过一般条款,明确规定由总局依法认定除价格垄断行为之外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