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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订立的情形

时间:2019-10-06  【转载】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3种。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应该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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