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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收合并是指一企业整体被另一企业吸收,被兼并企业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概括性转移,由吸收方整体接收,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丧失。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吸 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吸收方承担。《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