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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天长首例“同命同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宣判
时间:2019-12-17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姚永菲)12月16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徐某等人诉被告徐某峰、滁州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滁州人寿保险公司赔付张某等三人各项费用35.64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该案是自16日起,安徽省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后,该院宣判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同命同价”赔偿标准的首例,原告获偿额比原有标准净多了14.68万元。
2019年8月22日,徐某峰驾驶小型轿车途径与新河路交叉路口处,与徐某连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徐某连经天长市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认定,徐某连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峰负次要责任。
天长法院认为,在此次事故中,徐某连系该市石梁镇周营村人,虽是农业户口,按照省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要求,其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即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据悉,当日该院还依照最新试点精神,对另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了“同命同价”赔偿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