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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虚报渔船登记材料骗取补贴是否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徐某2004年12月至立案前任某村委会委员,2011年1月至立案前任村委会副主任,负责该村渔业组的工作。2006年起,国家对持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水域滩涂养殖证》的从事捕捞及养殖的渔民给予油价补贴,流程为由县级渔业主管局负责将所管辖的渔船资料填入机动渔船柴油补贴明细表,并对拥有渔船的船主进行核实,发放上述证件,在补贴对象所在村张榜公示后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专用存折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渔民。某村的该项工作由被告人徐某负责并与市渔政管理站对接,负责登记和联系渔民,配合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及年检。
2007年以来,被告人徐某采用冒名顶替、无中生有等手段,借用他人渔业船舶,以自己以及他人的名义,到市渔政管理站办理《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市渔政管理站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和《中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规定的要求,对申请办理检验和登记的渔业船舶进行检验和所有权登记,错误颁发上述证件并为上述人员办理了油价补贴手续,致使市财政局在2007年至2012年发放给本不具备领取条件的人员油价补贴款,合计人民币12万余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身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申报的方法骗取国家财政补贴款12万余元,案发前退出3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首先,被告人徐某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构成要件。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被告人徐某本身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油价补贴款的发放工作中,被告人徐某仅负责登记和联系渔民,配合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既非法律授权,又非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也不能认定其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为市渔政管理站在油价补助中的行政管理职能体现在审核发放相关证件、登记资料报财政部门,被告人徐某的协助行为是村基层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一般协助行为,是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处理村务而非公务,无法代行市渔政管理站的行政管理职能,故不能理解为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
其次,被告人徐某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成立贪污罪必须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受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在本案中,油价补贴款是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给渔民,被告人徐某并没有经手管理的便利条件,其利用工作之便虚假申报渔业船舶登记材料骗取补贴款,主要是市渔政管理站在补贴款发放工作过程中存在漏洞,让被告人徐某钻了空子。
最后,被告人徐某在国家对渔民实行油价补贴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诈骗罪。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后,被告人徐某未上诉,检察院提起抗诉,中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作者单位:高邮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