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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的法定条件

时间:2020-01-10  【转载】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4、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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