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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
本案中奖彩票奖金归谁所有
江某与蒋某一同前往彩票销售现场试试手气,由于人很多,江某不愿意往里挤,于是交10 元钱给蒋某,说如果中奖了大家按比例分享。而蒋某自己也拿出20元钱,挤进去用30元钱购买了6张彩票。之后蒋某将其中的两张彩票交给了江某,没有想到的 是,在江某手中的彩票居然中了一等奖——奖金50万元。江某领取了奖金后,蒋某即找到江某要求按出资比例分享奖金,但江某否认按比例分享奖金的约定并不同 意将中奖奖金分给蒋某,为此二人争执不下,蒋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比例分享中奖奖金。
本案中奖的彩票奖金应归谁所有? 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彩票是江某委托蒋某购买的,蒋某只是帮忙买一下而已,蒋某不能分享江某的中奖奖金;第二种意见认为,彩票是合伙购买 的,而且蒋某自己也出了资金购买彩票,该6张彩票应当认定为江某与蒋某共同所有,不能因为形式上由江某持有的彩票中奖而认定为奖金全部归江某所有,应当按 照出资比例分配江某与蒋某合伙购买的彩票所得的中奖奖金。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分析如下:
首 先,本案江某与蒋某系共同去购买彩票,它不同于江某单独委托蒋某为其购买彩票的单纯委托情形,江某与蒋某共同出资购买彩票更符合合伙购买彩票的情形。其中 江某交给蒋某10元钱代为购买彩票,而蒋某自己也拿出20元钱,总共购买了6张彩票,虽然事后蒋某将其中的两张彩票交给江某持有,但该分配彩票的行为是一 种随意性的行为,江某与蒋某之间并没有特别的指定或者约定某张号码的彩票归谁所有等等。尽管后来由江某持有的彩票中了奖,但由于江某与蒋某共同出资合伙购 买彩票的事实已经存在,而所出资金属于种类物,所要购买的彩票也没有特别指定,为此该6张彩票认定为江某与蒋某共同购买、其所有权及中奖的期待权认定为江 某与蒋某共同拥有比较合宜。
其次,虽然蒋某不能证明曾与江某约定按比例分成的事实,但彩票是一种射幸合同凭证,彩民购买 了彩票即获得了射幸中奖的权利,彩票尚未开奖,这种权利只是一种期待权。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他有可能获得远 远大于所支付代价的利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彩票的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中奖事实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不确定的特点所决定的,而且从理论上来计算,购买彩票 中奖的机会应当具有一定的概率,即购买的彩票越多,中奖的概率越大。如果没有什么特别的约定,共同出资购买的彩票,中奖奖金则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比较符 合常理。
综上,笔者认为,该奖金应该按照江某与蒋某的出资比例来进行分配,蒋某应当享有该笔奖金的三分之二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