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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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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男子不思悔改 盗窃铲车被重罚
时间:2020-04-08 【转载】
湖南籍男子郭某曾因犯盗窃罪和盗伐林木罪接受法律制裁,可“两进宫”并未能让其洗心革面,出狱后的郭某再次走上犯罪之路。近日,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日晚21时许,被告人郭某将一辆停放在崇义县关田镇田心村坳头组高速公路高架桥下的龙工850型铲车盗走,后藏匿在湖南省汝城县濠头乡上河村公路旁一林区小路内。经物价鉴定,被盗铲车价值人民币81161.87元。另查明,2018年7月份,被告人郭某将一台停放在湖南省汝城县田庄乡某采石场的三河智能70型号挖机上的部分配件盗走,被盗配件价值约为人民币35950元。
被告人郭某于2019年9月9日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崇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曾因犯罪被判处过刑罚,刑满释放后又走上犯罪道路,具有犯罪前科,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郭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性,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