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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时间:2020-04-23  【转载】

根据最新的《公司法》的要求: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按照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交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变更程序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原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标的、数额,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力的行使情况等,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出资人提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转让出资的文件。


  4、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发起人盖章或者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6、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7、新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或者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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