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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倍工资的性质

时间:2020-07-12  【转载】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上述规定中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究竟是工资,还是惩罚性赔偿金呢?正常情况下,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劳动者付出劳动的等价交换物。显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是不以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多少为前提的,而是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为前提的。可见,虽然上述规定中使用了“工资”一词,但其实质上规定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是惩罚性赔偿金,属于法律规定中就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对用人单位施行的惩罚性措施,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的法定责任的体现,不属于劳动报酬,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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