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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明知赃物还收购 男子获有期徒刑七个月
时间:2020-07-29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刘方银)明知他人兜售不锈钢原材料为盗窃所得的赃物,宋某军为贪图蝇头小利而触犯刑法,最后受到法律制裁。近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宋某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2月7日晚,白某权、张某(均判刑)在临澧县刻木山乡嘉宸铸造厂内,盗得不锈钢原材料共计1.85吨。次日,二人电话联系到被告人宋某军,欲将盗窃的不锈钢材料卖给宋某军。宋某军见有利可图,遂以3元每斤的价格予以收购,并支付给被告人白某权、张某人民币11 0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当时均价为每吨人民币1256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军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宋某军宋祥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赔等从重或从轻情节。结合澧县司法局(被告人宋某军为澧县人)对其作出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判处非监禁刑条件,可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