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公司法务>>公司法务
公司法务

公司法务

执行董事的职权

时间:2021-01-26  【转载】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营业期限;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