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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公司法务
与借调单位无明确约定 原单位应承担对职工的义务
2004年11月10日,姚某到某餐饮公司工作。2014年11月5日,经与姚某协商,餐饮公司将姚某借调至某咖啡店担任店长,月薪5000元。因咖啡店
生意较差,一直拖欠姚某工资,姚某无奈于2015年2月28日提出辞职,后咖啡店因经营不善关门歇业。姚某将餐饮公司作为被申请人诉至劳动仲裁部门,要求
支付被拖欠的工资10333元。餐饮公司不服,认为拖欠姚某工资系咖啡店的行为,与己无关。
仲裁委认为,餐饮公司将姚某调到咖啡店后,并未与其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也未与咖啡店进行特别约定,故应当承担对姚某的劳动义务,咖啡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仲裁委裁决:餐饮公司一次性支付姚某被拖欠的工资10333元,咖啡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