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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公司法务
不能证明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食苦果
2015年7月1日,樊某与A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月薪3000元。2个月后,公司突然以樊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其劳动合同。协调无果后,樊某于2015年10月申请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等。
由于公司举不出樊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被仲裁委裁决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支付樊某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的工资及相关赔偿
费用。A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2016年3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向樊某支付一次性补偿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