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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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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职工是否享受失业保险

2009年7月,某公路养护公司承包了某高速公路部分路段的日常养护、保洁等相关工作。9月,刘某到养护公司从事高速公路 保洁工作。工作路段为3公里,工作时间为8:00-12:00或者13:30-17:00,每天清扫一次,如遇下雨、下雪、大雾等天气就休息。工资按小时 结算,每半月结算一次。2013年7月,养护公司不再承包相关工作,遂与刘某解除了劳动关系。11月,刘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公路养 护公司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笔者认为,非全日制职工不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主要理由为没有法律及政策依据。
    作为非全日制用工这种用工形式以立法形式出现是在《劳动合同法》中,然而该法并未对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社会保险作规定。关于非全日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问 题,一是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该法规定强制性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仅指全日制职工,对非全日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仅用 了可以的意思表示。而对非全日制职工参加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未涉及。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 [2003]12号)。第3条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的缴费方式以及如何享受待遇,但并未对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作出规定。既然国家没 有规定非全日制职工如何参加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那么非全日制职工就没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那么,法律为什么没有将非全日制职工列为参加失业保险的对象呢?首先,从非全日制用工的性质与特征理解。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者可与多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一种就业形式,相对全日制职工来说,具有以下特征:同一时期可同时受雇于多个单位,工作选择性较强;做工周期短、工作状态不稳定、劳动关系更易于变动;更 趋于个性化与灵活性。由于劳动关系更易于变动的特征,一方面很难要求非全日制职工一会儿参加失业保险,一会儿又要求其办理停止参加失业保险;另一方面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很难确认非全日制职工是否处于失业状态,是否该发放失业保险金。其次,从失业保险的性质理解。全日制职工由于就业形式不如非全日制灵活,失去 工作之后,短时间内很难重新就业,而非全日制职工不存在这种局限性。因此,法律只规定全日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综上,笔者认为,现行法律以及政策规定并未将非全日制用工纳入参加失业保险范围,非全日制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是有一定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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