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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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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出售银行卡获刑一年六个月
中国法院网讯(杨丁香)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一男子因缺钱便打起了出售银行卡的主意,以每套1000元将自己及同学名下的银行卡套件(银行卡、U盾、手机卡)卖给他人,经审理查明,卡内违法流水金额高达1亿2千万元!8月17日上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通过云间网上视频庭审系统,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吴某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并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吴某远为谋取非法利益,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套件(银行卡、U盾、手机卡),出售给其微信朋友,非法获利1000元。尝到甜头后,2020年6月-9月,被告人吴某远先后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套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套件,以及同学赖某民(另案处理)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套件,以每一套件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云南工友“小四”,非法获利2000元。
被告人吴某远非法出售的银行卡套件被他人用于非法支付结算,结算金额总计125535147元。赖某民名下尾号为6275的农业银行卡,于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10月25日期间,支付结算资金36848068元,现已查明网络诈骗资金13000元,并与被告人吴某远名下尾号为4576的农业银行卡之间,发生多笔资金支付结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远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信息时代,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广大群众要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手机卡等,不得随意丢弃,更不能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否则,一旦被他人利用从事洗钱、诈骗、逃税、贿赂等非法活动,既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也将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千万不要因一时贪念而成为犯罪份子的帮凶。
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海城区法院将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打击非法买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深入推进“断卡”行动,全力斩断非法买卖“两卡”黑灰产业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