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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18岁的少年因为父母常年在外打工缺乏父母管教染上盗窃恶习,采取爬墙入室的手段实施盗窃作案三次,盗窃得财物总价值9728元被提起公诉

万安县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钟菲以非法据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钟菲在第一次盗窃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仍不思悔改继承盗窃,说明其缺乏应有的自制力,熟悉不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假如不让其接受相应的惩处,其不会从中吸取教训,加之其父母长期在外务工,家中缺乏帮教前提,合用缓刑有可能继承犯罪,故对被告人钟菲不宜合用缓刑。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案发后,被告人钟菲已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并得到了所有被害人的谅解。


2012年8月29日下战书15时许,被告人钟菲来到万安县五丰镇白沂村水背洲的一村民家,在后墙处搬到一副木梯子,利用该木梯爬至二楼进入一楼房间,在房间衣柜一女式挎包里偷得现金4000元和银行卡两张及一张写有银行密码的纸条。当晚7时许,钟菲持偷来的银行卡到万安县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ATM机上试着取钱,后用偷来的邮政银行卡取得1000元,另一张卡未取到钱。钟菲沿云七公路回家途中,将盗来的两张银行卡及写有密码的纸条扔进河里。


2012年8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钟菲从做工休息的万安县百嘉镇竹园小学来到对面一家小卖店,在杂房墙边搬到一根木头,并利用该木头爬至小卖店二楼,然后在一楼店面的柜台里面的一个黑包里和零钱夹中共偷得现金1600元。


2011年12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钟菲来到万安县芙蓉镇农夫街,从后面围墙爬入一家干洗店,在挂在厨房过道上的一个女式挎包里偷得零散现金66元和美金2元,在店里偷得价值3060元的戴尔1088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在逃离现场时被万安县公安局的巡防队员抓获。


被告人钟菲,今年17岁,由于父母常年在外打工,钟菲高中文化后留在农村务农,由于家庭经济不算好,父母常年在外打工,一年只在春节回家,缺乏管教的钟菲染上盗窃的恶习,2011年12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钟菲采取爬墙入室的手段实施盗窃作案三次,盗窃得财物总价值9728元。


不满18岁的少年因为父母常年在外打工缺乏父母管教染上盗窃恶习,采取爬墙入室的手段实施盗窃作案三次,盗窃得财物总价值9728元被提起公诉,日前江西省万安县人院对此案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钟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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