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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原告系张老先生的法定继续人,有权要求被告银行支付存款,而银行却以原告不能提供公证部分的继续权证实书等理由拒绝支付款项
法院在审理后以为,原告系张老先生的法定继续人,有权要求被告银行支付存款,而银行却以原告不能提供公证部分的继续权证实书等理由拒绝支付款项,没有法律依据,遂作出上述判决。
银行工作职员称,依占有关划定,为了维护储户利益,按期存折是凭密码和有效证件由本人支取的,若委托代办,代办代理人需出具经公证部分公证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效的授权法律文书。小张并未向银行提供任何法律文书,银行拒绝付款是合乎法律划定的。小张无奈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支付5万元存款及利息。
2011年10月,张老先生在某银行办理一张按期存折,存入金额为5万元,期限为1年。2012年3月,白叟突发脑溢血死亡,儿子小张在收拾整顿遗物时发现了这张存折,但父亲并没有告诉自己密码。2012年11月,小张来到银行,说明父亲已去世,要求支出存款,遭到银行的拒绝。
张老先生突发疾病去世,留下一张存折,儿子小张去银行取款,却被告知无密码不能办理取款手续,于是小张告诉银行工作职员白叟已去世,但是银行仍拒付存款。近日,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纠纷后作出一审认定:银行拒付存款于法无据,判决银行向张老先生的子女们支付全部存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