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公司法务>>公司法务
公司法务

公司法务

企业吸收合并的纳税范围

时间:2022-05-05  【转载】

  (一)流转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相关内容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乙公司吸收甲公司实现两个企业依法合并,若甲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及劳动力转让给乙公司,不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相关内容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乙公司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内容规定,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