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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区别

时间:2022-07-15  【转载】

  两者的区别如下: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为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则为意定担保物权。


  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法定性,因此,其生效无需登记公示,而抵押权以登记公示为生效要件,抵押物未登记公示,抵押权不生效。


  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标的物只为不动产,抵押权除了不动产,还包括动产。


  抵押权设定的规则主要如下:


  1.抵押物在法定允许抵押的范围内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允许抵押的财产大致可以分为:不动产、不动产他物权、动产与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抵押权的设立须以标的物不移转占有为条件


  抵押的成立与存续,不以债权人(抵押人)占有标的物为要件,所以无须将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换言之,即债务人或第三人虽以其动产提供担保,但仍可保留其对抵押物的使用和收益权。这样,动产抵押就与动产质押区别开来,因为动产质押的设立,因转移占有才生效力,故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标的物是否转移占有上。


  3.抵押权的设立,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由于设定动产抵押权的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所以当事人应订立书面抵押合同。该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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