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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受害人抗诉的程序规定

时间:2022-10-09  【转载】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0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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