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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期限如何重新计算

时间:2022-12-15  【转载】

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1、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2、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3、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4、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5、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


6、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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