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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时间:2023-03-06 【转载】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般有以下的3个条件,分别是: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还没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件当事人。
管辖权异议就是指当事人认为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向上诉法院或者移送法院提出的意见。如果是公民提交的民事诉讼,应该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案件;如果被告居住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的,应该是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进行管辖案件。
要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第二审法院来说,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其他人无权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之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会驳回异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