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莞城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guanchenglsh.com 东莞莞城律师事务所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不给离职证明怎么办
时间:2023-05-05 【转载】
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通知,并且有权请求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用人单位不给离职证明,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也可以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