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06-09  【转载】

劳动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


  2.企业工商注册电脑咨询单/组织机构代码数据登记表证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


  3.劳动合同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入职时间。


  4.工资条/银行存折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申请人工资数额。


  5.工作牌/上岗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申请人的工作岗位。


  6.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证明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


  7.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书证明申请人被认定为工伤及伤残等级。


  8.医院疾病证明、住院出院证明、收据证明申请人伤亡情况,医疗期及已支付费用等。


  9.考勤记录证明申请人工作时间、加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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