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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外卖发现有异物 索赔1000元未获法院支持
时间:2023-08-10 【转载】
杜某通过手机外卖平台线上下单购买了一份早餐双蛋肠粉,在线支付11.5元。杜某在食用时发现有塑料,该塑料属于捆绑包装盒的金色扎带的一部分,遂在外卖平台上与外卖商家沟通要求退款,外卖商家退款后,杜某与商家协商要求赔偿1000元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外卖商家通过外卖平台与顾客订立买卖合同,杜某支付货款,外卖商家向杜某供应餐品,双方之间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杜某支付了餐费,已履行了买方的合同义务,外卖商家应如实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食。杜某在案涉餐品中发现塑料,并认为塑料加热后含有毒性,而其提供的照片等证据显示异物并未出现受热后变形的情况,且无法查明该异物是生产过程中混入或运送途中混入,无法认定外卖商家提供的餐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故杜某要求外卖商家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因餐品混有不洁物质,杜某作为消费者的目的未实现,构成根本违约,且花费一定时间和成本,产生了实际损失,应予以赔偿。遂作出如上判决。
外卖点餐作为新形势下的买卖合同关系,有别于传统的到店堂食,增加配送环节这一不确定因素。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如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同时,消费者也应合理合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