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

如何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

时间:2023-08-18  【转载】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

  1.行为主体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且其主观上具有抽逃出资的故意;

  2.行为主体客观上实施了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虚假出资等行为;

  3.产生了实际的损害结果;

  4.前述的损害结果与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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