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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可以采取实物出资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劳务、商业特许经营权是不能用来出资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