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 被告人获刑四年

时间:2024-03-14  【转载】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1日,被告人刘某无证驾驶一辆小型汽车行驶至贵溪市某路段时,与被害人汪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汪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刘某驾车逃离现场,其在逃逸过程中又与被害人孙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刮碰,造成孙某受伤,刘某随后再次驾车逃离。

  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在汪某死亡的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在孙某受伤的事故中负主要责任。2023年10月12日,被告人刘某自行前往交警部门投案。归案后,刘某赔偿被害人汪某近亲属少部分损失;与被害人孙某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获得孙某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汪某近亲属少部分损失、与被害人孙某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综合评判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1日,被告人刘某无证驾驶一辆小型汽车行驶至贵溪市某路段时,与被害人汪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汪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刘某驾车逃离现场,其在逃逸过程中又与被害人孙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刮碰,造成孙某受伤,刘某随后再次驾车逃离。

  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在汪某死亡的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在孙某受伤的事故中负主要责任。2023年10月12日,被告人刘某自行前往交警部门投案。归案后,刘某赔偿被害人汪某近亲属少部分损失;与被害人孙某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获得孙某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汪某近亲属少部分损失、与被害人孙某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综合评判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凯 甘兆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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