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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劳动争议有四条路可以走:
第一条就是当事人双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行协商。
第二条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用人单位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
第三条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各地劳动行政管理机构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这里非常值得注意的就是这个六十天的期限,一旦超过六十天没有申请劳动仲裁,当事人就将丧失仲裁和诉讼的权利救济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