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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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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重申!律师费不属于民间借贷其他费用范围,不受LPR上限调整,放心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要旨及观点认为,律师费不属于民间借贷中“其他费用”的范围,东莞莞城律师不受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限的调整限制,债权人可以放心主张由违约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 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里的“其他费用”在性质上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或支出。而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是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导致债权人产生的费用支出和损失,并非债权人基于借款合同所直接获得的金钱利益,所以不属于该条所规定的“其他费用”范围。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140号民事裁定书中,再审申请人王长生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律师费530000元由其承担错误,理由是本案已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再承担律师费超出了年利率24%的标准。但法院经审查认为,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系因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导致债权人产生的费用支出和损失,不属于“其他费用”范畴,最终驳回了王长生的再审申请。 从实践情况看,“其他费用”主要涉及的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所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这些费用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而律师费以及诉讼保全费用是当事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与借款成本有本质区别。 不过,具体案件中律师费的主张是否能得到支持,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律师费的合理性、是否有合同约定、相关证据等因素来综合判断。但总体来说,莞城律师明确了律师费不属于民间借贷“其他费用”范围这一原则,对于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